商伟律师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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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商伟,通州区聚众斗殴被抓找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罚金是怎么算的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还有,根据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二、诈骗罪的三种不同量刑档次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其他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罚金是怎么算的相关内容,诈骗罪的量刑档次不仅与诈骗金额的多少以及具体诈骗情节的轻重有关还与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及时返还诈骗金额有关。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一、诈骗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由我国法律规定可知,诈骗罪是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的,至于罚金的多少,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规定,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定。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三、什么是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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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什么是罚金
罚金或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日本、韩国的财产刑处罚的一种,常用于较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例如交通、环境卫生和吸烟等。当一个人触犯法例,执法人员会向该人发告票,并登记个人资料,需要以指定方式缴交罚款。在新加坡,罚款及罚金是同义词,英文都作fine。香港的罚款能直接用作财产刑。
三、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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